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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原则、资金投向和方式等应符合《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政府投资条例》和本办法及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二章 政府投资计划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储备情况和年度工作任务,编制政府投资计划。其中,发展改革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其他有关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本行业、本领域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项目计划。

第六条 政府投资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绩效目标、资金安排方式等事项。

第七条 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

第八条 政府投资计划编制完成后,应当及时下达,同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政府投资计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由计划编制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属于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 除国家和省政府另有规定外,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按照“谁出资、谁审批”的原则,由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投资概算由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审批或核定。

第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获取作为**身份标识的项目代码。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使用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重点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对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要求,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评价的事项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并对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按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办理的情形除外);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节能审查意见;

(五)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从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建设方案合理性、经济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应当明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编制投资概算,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深度,且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在申报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时,应当按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二)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书及相关技术文件;

(三)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从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及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发展改革部门报告,发展改革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条 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可以延长审批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规定时限要求。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批准并向项目单位出具批复文件,批复文件有效期一般为2年。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当出具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第二十一条 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投资概算时,一般应当由中介服务机构、具有相关职能的单位或专家进行评估评审。评估评审意见应当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参考。

评估评审费用由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承担,中介服务机构或单位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中介服务机构或单位与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投资概算的中介服务机构或单位为同一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中介服务机构或单位不得承担该项目的评估评审工作。中介服务机构或单位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中介服务机构或单位不得承担该项目的评估评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列入国家和省相关规划的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简化报批范围的,可以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内容。

(二)对于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建设标准明确、技术方案简单的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简化报批范围的,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其中,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且不改变土地用途、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只审核概算并下达投资计划。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合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进行审批。合并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应当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四)国家及省政府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者明确资金来源。对没有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实施。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四条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理建设制度,鼓励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审批决策程序,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建设地点变更、建设规模超过原初步设计批复规模10%以上的、建设内容作较大调整的,应当在实施前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力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概算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并附具与调整概算有关材料,报原概算核定部门核定。

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全周期管理,报建事项办理、竣工验收、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整合和完善现行政府投资项目各审批事项,加快推行“并联办理、联审联办”,提高审批效率。

第三十条 发展改革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政府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通过在线平台或政务服务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依法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和维修改造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家和省政府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